⒈ 由政府負責運輸。般,通“搬”。 宋代鹽運有官般法,官府設轉般倉于適中地,轉鹽就商,或待官賣。
引《宋史·食貨志下五》:“九年正月,以福建鹽自來運賣,近為鈔法敷擾害民,於是詔福建轉運司,諸州鹽綱依舊官般官賣。”《文獻通考·征榷十四》:“閩廣之鹽,自祖宗以來,漕司官般官賣,以給司存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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