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督促辦理。
引清馮桂芬《重修吳縣學記》:“事(修建學堂)誠在我,諸公但為我理董之可乎?”
⒉ 訂正;整理。
引王闿運《<六書討原>序》:“承學之士,未達六書以事意為字形,誤轉注為虛用。且許雖博訪,未求理董。”章炳麟《丁未與黃侃書》:“竊謂理董方言,在證明其難知者,不在疏舉其易曉者。”魯迅《墳·科學史教篇》:“﹝培庚﹞所述理董自然見象者凡二法:初由經驗而入公論,次更由公論而入新經驗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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