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定案擬罪,作出判決。
引清黃六鴻《福惠全書·刑名·人命上》:“按律例定擬,連人解審。”清江藩《漢學師承記·王蘭皋先生》:“又命訊湖南永明縣賄買武童及長沙勒買常平倉穀二案,分別定擬奏聞,奉旨允行。”清昭槤《嘯亭雜錄·內務府定制》:“凡審讞內府所屬人犯,罪在杖一百以下者,本司依律議結,杖以上者,皆移送刑部定擬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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