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討伐有罪的君主,撫慰受難的百姓。案,《南史》為唐初所修,“伐罪弔人”之“人”當作“民”,因避太宗諱改。
引《梁書·袁昂傳》:“吾荷任前驅,掃除京邑,方撥亂反正,伐罪弔民。”元劉祁《歸潛志》卷十二:“及取宋,責其背約,名為伐罪弔民。”亦作“伐罪弔人”。 《南史·檀道濟傳》:“道濟曰:‘伐罪弔人,正在今日。’皆釋而遣之。”
征討殘暴的統治者,以撫慰被壓迫的人民。《文選.陸倕.石闕銘》:「似夏民之附成湯,殷士之窺周武,安老懷少,伐罪吊民。」也作「吊民伐罪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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