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盜竊自己所負責經管的公家財物。
引《舊唐書·楊炎傳》:“更召他吏繩之,曰:‘監主自盜,罪絞。’”
亦作“監臨自盜”。 曾慥《類說》卷二引《名臣傳·杜衍》:“衍在中書,權幸欲去之,以舜欽監進奏院市故紙監臨自盜除名,以撼動衍,衍亦以此求退。”
《宋史·薛嗣昌傳》:“監公使庫皇寘坐獄, 嗣昌奏請之,遂以監臨自盜責安化軍節度副使,安置郢州。”
后通作“監守自盜”、“監守自盜”。 《明史·刑法志一》:“罪應加者,必贓滿數乃坐。如監守自盜,贓至四十貫。若止三十九貫九十九文,欠一文不坐也。”
《清文獻通考·刑五》:“茍其召公那移,尚可曲諒;若監守自盜,肆行無忌,豈可以贓完限內遂從末減耶?”
葉永烈《科學福爾摩斯》八:“從須末的化驗結果來看,那理所當然是屬于吳為的--Mn血型、患糖尿病、喜歡抽煙,這幾點完全合拍。難道真是吳為監守自盜嗎?”
竊取公務或業務上自己所主管保護的財物。《舊唐書.卷一一八.楊炎傳》:「杞怒,謫晉衡州司馬。更召他吏繩之,曰:『監主自盜,罪絞。』」也作「監臨自盜」、「監守自盜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