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采辦cǎibàn
[purchase;buy] 采買備辦
采辦貨物
⒈ 上貢之物,由地方貢奉稱歲辦,如不足,則由官出錢收購,稱“採辦”。 清陳康祺《郎潛紀聞》卷四:“洞庭東山碧螺峯石壁,歲產野茶數株,土人稱曰‘嚇殺人香’。
引康熙己卯,車駕幸太湖,撫臣宋犖購此茶以進。上以其名不雅馴,題之曰‘碧螺春’,自是地方有司歲必採辦進奉矣。”
⒉ 指采購。 明制,金銀礦藏,皆由朝廷委派內外官員經營管理,或監督開采,規定每年征收金銀的數額,稱為“采辦”。參閱《明會典·課程六·金銀諸課》。
引《老殘游記續集遺稿》第四回:“我好容易千方百計的湊了這些銀子來踐你的前約,把銀子交給你,自己去採辦罷。”
⒊ 明代各地向朝廷進貢的土產稱“歲辦”。歲辦的物資不能滿足需要,或認為不合要求,就出錢向商民采購,稱“采辦”。
引《續文獻通考·市糴一》:“仁宗洪熙元年六月,趣中官在外采辦者還,罷所市場。”
采購各類物品。《紅樓夢.第四回》:「家中有百萬之富,現領著內帑錢糧,采辦雜料。」也作「采辦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