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拷打。
引《書·益稷》“撻以記之” 孔傳:“笞撻不是者,使記識其過。”《后漢書·崔寔傳》:“右趾者既殞其命,笞撻者往往至死,雖有輕刑之名,其實殺也。”明張居正《與南臺長言中不干外政書》:“張進本一火者耳,酒潑放肆,送內守備笞撻之,革其管事,法如是足矣。”康有為《大同書》甲部第一章:“小不如意,呵譴笞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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