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、遼、金、元時在邊境所設的同鄰國互市的市場。場內貿易由官吏主持,除官營外,商人需納稅、交牙錢,領得證明文件方能交易。
引宋蘇軾《論高麗買書利害札子》:“臣聞河北榷場,禁出文書,其法甚嚴,徒以契丹故也。”《金史·食貨志五》:“榷場,與敵國互市之所也。”明沉德符《野獲編·戶部·海上市舶司》:“而宋之南渡,其利尤溥,自和好后,與金國博易,三處榷場,其歲入百餘萬緡。”范文瀾蔡美彪等《中國通史》第四編第二章第八節:“宋金戰爭停止時,雙方都在淮河沿岸及西部邊地設立貿易的市場,稱為‘榷場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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