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時給事中, 宋時給事中及中書舍人認為制敕有違失,得駁正而將章奏封還,稱“繳還”。
引《續資治通鑒·宋仁宗慶歷元年》:“唐制,惟給事中得封還詔書;中書舍人繳還詞頭,蓋自弼始也。”
⒉ 交還。 《東周列國志》第八七回:“三日之后,先生遽向孫賓索其原書。
引賓出諸袖中,繳還先生。”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》第一〇八回:“上面便説這邊揑報災情,擅動公款,勒令繳還。”
交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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