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衙中的職役。
引宋秦觀《進策·盜賊下》:“朝庭若採唐之舊制,使諸路監司郡守,其選士人以補衙職。課之以鎮稅、場務、督捕盜賊之類……則豪杰英偉之士漸出於此涂,而姦猾之黨可得而籠入也。”宋趙彥衛《云麓漫鈔》卷十二:“國朝州郡役人之制:衙前入役曰鄉戶,曰押、録,曰長名,職次曰客司,曰通行官;優者曰衙職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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