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對地方貧瘠、收支不能平衡的省份,規定由稅收富裕的省份撥款協助,叫做“協餉”。參見“協解”。
引《清會典·戶部七·江西清吏司》:“凡各省之協餉,則稽其數。”原注:“每年直隸 …… 貴州不敷兵餉銀,由北檔房覈明,在鄰省協撥。”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》第五四回:“山東藩庫里存了一筆銀子,是預備支那里協餉的。”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》第五五回:“協餉銀子未必是現銀,是打滙票的,他如何騙得去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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