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漢代朝廷規定的納官錢數。貲,通“資”。參見“貲郎”。
引清顧炎武《菰中隨筆·漢選士之法》:“孝景詔曰:今貲算十,乃得廉士,無貲,不得官,今限貲算四,得官。”章炳麟《代議然否論》:“夫以納稅為選權者,猶漢時以貲算為郎。”
⒉ 計算。
引《晉書·范寧傳》:“一宴之饌,費過十金,麗服之美,不可貲算。”明劉元卿《賢奕編·方正》:“凡乘輿供御,及宦寺宮妾,親軍賂遺,莫可貲算。”清全祖望《明兵部尚書兼掌都察院事鍾祥李公事狀》:“公下令按產均徭,貲算不與,匿田不自占及攬他人田為己產者,論如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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