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代對酤戶及酤肆征收的酒稅。
引唐元稹《中書省議賦稅及鑄錢等狀》:“今請天下州府榷酒錢,一切據貫配入兩稅,仍取兩貫以上戶均配,兩貫以下戶不在配限。”唐李德裕《奏銀妝具狀》:“貞元中, 李錡任觀察使日,職兼鹽鐵,百姓除實出榷酒錢外,更置官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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