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竊鐘掩耳”。
亦作“竊鐘掩耳 ”。《呂氏春秋·自知》:“百姓有得鍾者,欲負而走,則鍾大,不可負。以椎毀之,鍾況然有音。恐人聞之而奪己也,遽揜其耳。”后因以喻自欺欺人。《晉書·宣帝紀》:“亦猶竊鐘掩耳,以衆人爲不聞;鋭意盜金,謂市中爲莫覩。”《通志·總序》:“後世衆手修書,道傍築室;掠人之文,竊鍾掩耳。”參見“掩耳盜鐘 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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