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批準施行。
引明謝肇淛《五雜俎·事部二》:“﹝外藩遇有殺人案﹞地方報縣……而兩造未服,爭訟求勝,自巡撫中丞,直指使者,藩臬之長,守巡二道,隔隣監司,紛然批行解審。”《六部成語注解·戶部》“批行”:“奉上官批示準行也。”
公文經上級批準后發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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