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訊。
⒈ 刑訊。
引唐李冗《獨異志》卷中:“王充《論衡》云, 漢李子長為政,欲知囚情,以桐木刻為囚象,鑿地為坎,致木人拷訊之。”
《元典章·刑部二·刑具》:“有司不詳科條,輒因暴怒,濫用刑辟,將有罪之人脫去衣服,於背上拷訊,往往致傷人命。”
《水滸傳》第四十回:“戴宗由他拷訊,只不肯招和梁山泊通情。”
梁啟超《法理學大家孟德斯鳩之學說》:“自白加掠著《刑法論》,為近世刑法之所本,而列國靡然從風,廢拷訊之制,設陪審之例。”
用刑審問。《京本通俗小說.錯斬崔寧》:「府尹也巴不得了結這段公案。拷訊一回,可憐崔寧和小娘子受刑不過,只得屈招了。」《水滸傳.第四○回》:「戴宗由他拷訊,只不肯招和梁山泊通情。」也作「拷勘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