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軍人的憑證。
引《續文獻通考·兵二》:“﹝明洪武﹞二十一年,令衛所覈實,軍伍有匿己子以養子代者,不許。是年秋,令衛所造軍戶籍,又置軍籍勘合。”《續文獻通考·兵二》:“命兵部置軍籍勘合。遣人分給內外衛所軍士,謂之勘合。戶由其中開寫從軍來歷,調補衛所年月及在營丁口之數,如遇點閲,以此為驗。底籍則藏於內府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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