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酒糺”。昔人飲宴時,勸酒監酒令的人。
引唐無名氏《玉泉子》:“命酒糺來要下籌,且喫罰爵。”宋陸游《老學庵筆記》卷六:“蘇叔黨政和中至東都,見妓稱‘録事’,太息語廉宣仲曰:‘今世一切變古, 唐以來舊語盡廢,此猶存唐舊為可喜。’前輩謂妓曰‘酒糾’,蓋謂録事也。”明沉德符《野獲編補遺·畿輔·禁歌妓》:“惟藩鎮軍府例設酒糺以供宴享,名曰營妓。”清紀昀《閱微草堂筆記·姑妄聽之一》:“一日,酒糾宣觴政,約各言所畏,無理者罰,非所獨畏者亦罰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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