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舉發彈劾。
引《北齊書·趙郡王琛傳》:“天平中,除御史中尉,正色糾彈,無所迴避,遠近肅然。”《隋書·百官志上》:“皇太子以下,其在宮門行馬內違法者,皆糾彈之。”《元典章·刑部九·侵盜》:“御史臺、按察司糾彈之官,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。”清陳康祺《燕下鄉脞錄》卷十四:“蓋信莫公素學,必不妄相糾彈,故深自引咎也。”
糾正、彈劾官吏的罪狀。《舊五代史.卷一一五.周書.世宗本紀二》:「御史臺官,任處憲綱,是擊搏糾彈之地。」也作「糾劾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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