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刑訊窮竟。
引《后漢書·安帝紀(jì)》:“自今長吏被考竟未報,自非父母喪無故輒去職者,劇縣十歲,平縣五歲以上,乃得次用。”
李賢注:“考,謂考問其狀也;報,謂斷決也。”
《三國志·魏志·高柔傳》:“舊法,軍征士亡,考竟其妻子。”
《三國志·魏志·賈逵傳》:“﹝逵﹞考竟其二千石以下阿縱不如法者,皆舉奏免之。”
⒉ 刑訊致死。
引《釋名·釋喪制》:“獄死曰考竟。考得其情,竟其命於獄也。”
《三國志·魏志·司馬芝傳》:“是以冒犯常科,輒敕縣考竟,擅行殺戮,須伏誅罰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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鞭打訊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