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揭露舉發隱秘的奸人和壞事。
引《三國志·魏志·倉慈傳》:“自太祖迄于咸熙,魏郡太守陳國吳權、清河太守樂安任燠 ……或哀矜折獄,或推誠惠愛,或治身清白,或擿姦發伏,咸為良二千石?!?br/>宋彭乘《墨客揮犀》卷九:“孫元規知杭州,擿姦發伏,號為神明。”
舉發奸人,揭露壞事。用以稱譽吏治清明。也作「發奸擿伏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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