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舊時征收賦稅,以轉運虧損為名,額外加征以供彌補的一種雜稅。參見“貼贈”。
引清葉夢珠《閱世編·徭役》:“乃運軍猶借米色,需索勒掯會銀酒飯,種種不一,馴致順治十一、二年間,會銀每石加至三錢,米色每石加至一錢五分,而當官之贈耗,額設之銀米不與焉。”《清史稿·食貨志三》:“乾隆七年,定江南漕米贈耗永免停支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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